<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beat365倍率_365bet官网赌场_365bet亚洲手机版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时间:2021-04-23 09:03浏览次数:字体:[ ]

        株(电行)罚决〔2021〕5号

        被处罚对象:易*军

        住址:湖南省beat365倍率_365bet官网赌场_365bet亚洲手机版天元区天台*队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30211********0014

        联系电话:1997339****

         

        一、案件调查过程及违法事实

        经本机关查明:易*军在天元区天台*队住宅,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绕越计量装置用电的窃电行为,事实如下:

        2021年4月15日16时36分,国网天元支公司举报,易*军在天元区天台*队住宅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绕越计量装置用电,涉嫌窃电。17时15分,电力行政执法支队与国网天元支公司工作人员联合对易*军在天元区天台*队住宅用电情况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查验,发现易*军通过在自家屋顶上的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私自接线,再通过屋顶穿孔入户,绕越计量装置违法用电,属窃电行为。

        电力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摄录有相关视频、照片,证实易*军在天元区天台*队住宅存在窃电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等法律法规。 

        二、主要证据

        1.现场拍摄照片、录像若干。

        三、窃电量与窃电金额的认定

        根据《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十四条:(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私自接线或者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所窃电电量按私接用电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以一百八十天,照明用户按六小时计算。

        1.易*军住宅用电负荷合计7.87KW(详见用电设备现场核实单)。

        2.窃电量计算:

        7.87kw×180×6h=8499.6kw.h

        3.窃电金额:

        8499.6kw.h ×0.588 元/kw.h=4998元

        四、处罚意见与告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作出了拟处罚决定:责令易*军立即停止窃电违法行为,追缴窃电电费4998元,并处一倍罚款4998元。2021年4月1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告知书{株(电行)罚先告〔202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处罚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五、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当事人对我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处罚理由和依据没有提出异议。表示愿意接受我局的行政处罚,不要求举行听证。

        六、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七、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易*军立即停止窃电违法行为,追缴窃电电费4998元,并处一倍罚款4998元。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银行(户名:43001502062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beat365倍率_365bet官网赌场_365bet亚洲手机版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自6个月内向beat365倍率_365bet官网赌场_365bet亚洲手机版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本决定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eat365倍率_365bet官网赌场_365bet亚洲手机版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23日